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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仑中文网>征途实录启航1926作者蓝烬 > 第65章(第1页)

第65章(第1页)

主席基本赞同李思华的构想。他指出,如果要在国内消弭民族差别和意识,必然也是长期的斗争,甚至伴随着独立势力的反抗,鲜血恐怕是少不了的。

所以我们在坚持原则的同时,一定要彻底动员起各部族的底层人民,通过乡寨组织、流动民兵以及其它形式,将他们从原部族上层的统治中剥离开来,融入到另一个大集体,真正人民群众的大集体。当他们体会到作为一个新中国的公民,与以前的生活有多大差别的时候,所谓的“民族意识”,也就淡化了,更多的,就是“中华民族一分子的意识”。

接下来是法律与司法问题。

李思华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视,尤其是以“事实正义”为基础,坚决反对“形式正义”的司法逻辑,在根据地非常有名,主席等同志也都有所耳闻,甚至研究学习过。主席个人是非常赞同的,他素来重视调查研究,重视实事求是,反对形式主义。在他看来,李思华的“事实正义”,正好是贯彻了他相关的思想主张。

李思华笑着说:“我这些思想,本来就是前世受到您思想的影响。”

主席哈哈地笑了:“那我们现在,算是相互夸奖,相互吹捧。”

笑过之后,李思华阐述了对司法其它问题的一些想法:

“司法,在任何国家都得到高度重视,西方国家是立法、司法与行政号称三权,美国律师界的势力和影响之大,导致她前世,美国的总统大都数都是律师出身。在我国古代,刑部、大理寺等,都是国家重要的“柱石”部门。”

“之所以会这样,因为国家的日常权威体现在法律,司法就是法律权威体现的具体“变现”。人民群众感受和认同国家的权威,最重要的也是司法公正。”

“因此,司法的重要性非常高,其实超出了常规地方部门的程度。从前世来看,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,都是地方政府管理的,这造成很多弊端。例如,有的司法机关,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实施的手段;有的则成为地方政府主官体现意志的手段。”

“既然是立法、司法和行政的三权,为什么我们不考虑将司法权从政府行政权中剥离开来,即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局这“三元”系统独立化,不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呢?”

主席的眼睛一下子亮了,他催促李思华:“你仔细说一说。”

“前世我就认知到,司法的三元系统之所以受制于地方,主要就是因为经费都是来自地方财政,说白了还是建国早期国家太穷的缘故,各地的司法系统,只能混在地方财政这一口大锅里。到了后来,就是积重难返了。”

“在我们的时空,财政的情况要好很多,因为这几年重要的建设费用,主要是从美国的收益来支撑,根据地的财政收入,因此可以比较大幅度向民生倾斜。所以为什么不将司法三元体系独立出来,由中央进行独立预算、独立司法,而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司法过程和结果呢?这是长远的基础。”

“我觉得不但是司法独立,以后还要司法流动,不能让一个地方司法机构的人员,几十年都是那么一群人,否则也可能与地方势力关系过于密切,受其影响,妨碍司法公正。因此需要仿效民兵的流动机制,最多5年时间,人员就要交流到其它地方,本地的司法体系,由新人接管和执行。”

“公安局本身是“侦缉”机构,无论是民事侦缉警察,还是常规的经济侦缉和刑事侦缉警察,其职责方向,未必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需求和倾向完全一致,甚至可能因为坚持按原则办案,会发生抵触。所以我们将公安局独立出来、流动起来,是对地方党组织和政府是否“执政为民”的一种监督、一种“镣铐”。”

“警察系统这样就会变成垂直的“条组织”,这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。从我前世的经验看,美国警察有近100万,在3。3亿人口中,警民比例是千分之3。25;我国的警察数量有超过350万,在14亿人口中,警民比例为千分之2。5左右。当然,两国都有很多不属于警察的协助人员,例如我国的协警。事实上,两国的警察数量都不够,都是因为控制财政支出的缘故。”

“实际上,社会安定的话,确实不需要那么多以公安为核心的警察,例如我前世六七十年代,国内仅有六十多万警察,后来数量剧增,是因为城市化的需求所致。”

“不过我们需要考虑现在的格局,其实“侦缉”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“公安”,在民兵组织普遍化的背景下,公共安全的压力并不大,压力在侦缉上,例如需要大量的民事侦缉警察。”

“所以我建议,建国后将警察的数量基本定位于千分之3。5,其中2个千分点要求全部是民事侦缉警察。按照建国初期6亿人算,即警察总数为210万人,其中120万为民事侦缉警察。这是一个什么水平呢?”

“民事的很多事情,是无法算发案率的,因为是事先解决的,所以我们只能看警民比,每个民警对应500个公民,再考虑交叉监督,每个民警可能要对应1000个人。从长期工作的角度,每个民警理应将自己负责的1000个人的主要脉络,搞得非常清楚,在任期内熟悉和了解其中的大量人员,尤其是底层困难人群,从而在民事上把握革命性,保证国家的司法公正原则,能够基本地传导到每一个公民。”

“其余的90万公安警察,主要应对公安案件,这在建国初期也已足够。”

“法院和检察院,在建国初期是比较头疼的,因为不管再怎样“事实正义”,判决都是需要依据法律条文的。因此法官和检察官,就必须有专业性。这是短期很难改善的,相关人才,要很多年才能培养到足够的数量。”

“所以在我们现在这个早期,只能是以政治觉悟和热情,来弥补专业的不足;用“常识”的清晰,来弥补判决的困难。尽量发挥民事侦缉警察的优势,把案件的事实尽量搞清楚,而不要把法律条文上的难题,丢给经验和知识都不足的法院和检察院。”

“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,是直接确定司法程度的执行人员,当然更应该流动起来,在一个地方只能呆三年,要完全规避与“地方实力人物”之间的纠葛。地方党和政府的领导同志,要规定必须尽量避免与法院、检察院及警察系统的密切来往,更不能将自己的意愿,施压于司法系统。”

主席的总结是:“我们历史上,用肃反比较多,用司法比较少。肃反是战争年代临时性的做法,肃反要坚持,有反必肃。但未来法制要遵守,而按照法律办事,不等于束手束脚,有反不肃,束手束脚,是不对的,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。”

“至于司法系统内部,司法腐败是最恶劣的腐败,需要未雨绸缪,在机制上就应该尽量避免司法最后走向腐败,走向与地方经济利益的勾结。”

第二天下午讨论的,是宣传与舆论问题。

李思华在这个问题上,举了很多前世的例子,从我国的“中宣战五渣”到美国、英国不断的恶劣的舆论战。西方的舆论战不断进化,你明知道他们就是一个个“谎言帝国”,但经常会被他们的舆论战,弄得有点狼狈,也在全球各地形成了一些对我国有偏见或者恶感的民众,对于我国在国内舆论的引导,在海外的经济利益等,都形成负面的伤害。

所以在宣传和舆论上,更加是“你不去占领阵地,阵地就会被敌人占领。”

李思华总结前世的问题,对我党的宣传部门叹息说:

“我党的宣传部门,其实是体制上就限制死了,是无法打舆论战的,他们虽然控制了一些组织的报纸、媒体,但其实主要就是告之民众,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,并对之做相关的解释。”

“所以这样的宣传部门,几乎是完全的职能管理部门,就像军队中的文职部门。他们对于舆论战,根本就是门外汉。舆论战需要的是类似军队中的军官和战士,因为这也是战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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